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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摧毁围城 弱女子获得赔偿

作者:洪声润 周瑞平 文章来源:安徽法院网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7:30:29

 

婚外情摧毁围城 弱女子获得赔偿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离婚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汪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并对被告的违法行为判令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整。
  家住歙县南乡的原告汪某与被告潘某于2000年在浙江省湖州市打工时认识恋爱,2004年1月9日在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与何某某有不正当关系,致原、被告感情不和。2004年12月23日,在双方亲戚朋友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被告与何某某解除不正当关系,断绝往来,并立据保证不再重犯;双方当事人恩爱互敬,尊重长辈;违约责任:自当事人保证之日起,如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同日,被告书写保证书,其内容是:“保证和妻子和爱;从现在起,被告保证对原告负责,与何某某断绝关系,不再往来,知错必改,保证不犯;如果发生上述第二条情况,被告付60000元现金,承担后果。每月底付给原告生活费300元”。2005年春节时被告未在家过年。今年4月25日,原告生一女孩,这一期间,由被告父母照料。出院后,原告在被告家坐月子,原告母亲来探望时,以被告父母照料不周为由,与被告父母发生争执。5月8日原告回娘家生活,因未满月,原告在大阜旅社住宿了20天。2005年5月17日,无助的汪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此后,由于原告与被告父母的矛盾,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但具体数额应由法院酌定。婚生女孩现处哺乳期内,以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但应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据此,法院当庭判决准予原告汪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05年5月份起每月原告子女抚养费15 0元;同时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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